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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委检

来源: 亚欣电器  日期:10-09  点击:3844  属于:空气质量检测

公共场所人口相对集中,相互接触频繁,流动性大;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,易污染;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;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。我国原公共场所卫生标准颁布于1996年,其部分内容和指标已无法满足卫生监督管理和疾病防控的需要,新的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,可有效保护公共场所人体健康,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。

标准结构的变化

原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以场所进行分类,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与限值(见下表的左侧列),新标准将按监测指标进行分类,内容上与原标准体系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,是对原标准的整合和优化(见下表右侧列)。

标准结构变化一览图

标准体系的完善

新标准体系增加了独立的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》,与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》和《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》(2013年、2014年发布)共同形成了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体系。

 

注: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》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》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》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;《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》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。

标准适用范围

新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七大类22种公共场所,其他公共场所也可以参照使用。

01

宾馆、旅店、招待所

02

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

03

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

04

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

05

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

06

商场(店)、书店

07

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

其他

其他公共场所

注:《公共场所设计卫生标准》不适用于公共交通工具。

普遍提高了公共场所

新风量卫生要求

原标准对舞厅等新风量的要求为30m⊃3;/(h•人),3星级以下宾馆(店)、影剧院、体育馆、商场、交通工具、餐馆等新风量要求为20m⊃3;(h•人),酒吧、茶座、咖啡厅新风量要求10m⊃3;(h•人),其他场所无要求。新标准规定对有睡眠、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新风量不小于30m⊃3;/(h•人),其他场所新风量不小于20m⊃3;/(h•人),实现了对公共场所的全覆盖。

室内外有效的空气交换是稀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,保证室内空气质量,达到人体健康需求的有效措施。在现阶段,由于集中空调系统等机械通风措施在公共场所的普遍应用,使提高室内空气“新鲜”程度成为可行的卫生要求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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